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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今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为620元/月!!!

2006-10-1 13:41:43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 樊海涛)记者昨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的《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最低工资区类别

  据介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我市的最低工资区类别由原来的三类调整为二类,我市市区为二类,铜山县、新沂市、丰县、沛县为三类,邳州市、睢宁县由原来的四类合并为三类。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二类区:620元/月(原550元/月),小时工为5.2元/小时(原4.6元/小时);三类区:520元/月(原三类480元/月,四类400元/月), 小时工为4.4元/小时(原三类4.1元/小时,四类3.4元/小时)。

  执行新标准的三点说明

  第一,最低工资标准不等同于企业内部工资制度。企业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替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能不加区别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而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经与职工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标准。

  第二,加班工资等一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三,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省政府批准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定工作时间”和“正常劳动”各有特定含义,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执行新标准的四点要求

  第一,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用人单位要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也要按照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计件工资单价或提成工资比例。

  第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额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三,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组织或代表劳动者积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协商修订或调整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制定措施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逐步提高。

  第四,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乃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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